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右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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