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
    丙○○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品福交通有限公司 右   一 法定代理人 劉信成 右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