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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O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吳爭奇

  • 當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六O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O五O二號、第一一九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光碟 片、帳冊四本、傳單目錄二張、裝販賣前揭光碟片之塑膠袋四袋、手機四支均沒收。 乙○○連續幫助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基於概括犯意,明知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影音光碟片(以下簡稱DVD) 、音樂專輯光碟片(以下簡稱CD)均未經享有著作權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等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著作物,竟仍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向綽號 「阿龍」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五、六十元之代價購入上開DV D,以十餘元之代價購入上開CD後,即自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 六月十一日止,以散發廣告傳單之方式招攬顧客,依不特定之顧客以電話訂購並 約定交貨地點,以徒步或騎乘機車或由乙○○駕駛車牌號碼C四─七八九O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前往約定地點送貨,連續以DVD每片一百元、CD每片三十元之 價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賺取差價營利,而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美商華納兄弟娛 樂公司等著作權人。 二、乙○○明知甲○○係販賣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仍基於幫助甲○○販賣侵害著作 權之光碟片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止, 連續二至三次,駕駛車牌號碼C四─七八九O號自用小客車,載送甲○○至顧客 約定之處所,由甲○○將前揭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 三、嗣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許,乙○○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載送甲○○至 桃園市○○路家樂福大賣場前,欲將上開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交予訂購之顧客時 ,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帳冊四本、傳單 目錄二張、裝販賣前揭光碟片之塑膠袋四袋、手機四支。 四、案經如附表所示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等公司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陳三 普、黃建華、林松聖指訴相符,並據告訴人代理人並提出被害人公司經濟部公司 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版音樂光碟片封面及著作權證明等件在卷可憑。且有 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及如事實欄所示之帳冊等物扣案可佐,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著作權法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新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 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其法定刑為「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 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處斷。核被告甲○○所為,係犯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意圖營利而交付罪,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被告乙○○所為係犯 前揭罪之幫助犯。聲請人就被告乙○○部分雖以正犯論之,惟被告甲○○於偵查 中供陳被告乙○○僅係開車載其送貨,是其自己賣的等語。是被告乙○○僅係幫 助被告甲○○犯罪,聲請人未斟酌上情,論以正犯,尚有誤會,併予敘明。被告 甲○○基於營利之意圖而持有、陳列、販賣上開盜版光碟片,其低度之意圖散布 而陳列、持有之行為,為高度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 甲○○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 ○多次幫助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同一構成要件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乙 ○○幫助犯罪,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就被告乙○○部分刑有同時 加重及減輕之情形,應先加後減之。被告甲○○以一行為侵害多人之著作財產權 ,係屬同種類之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販賣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盜版物品數量 ,販賣之時間之長短,及坦認犯罪,以及承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帳冊四本、傳單目錄二張、裝販賣前揭光 碟片之塑膠袋四袋、手機四支,為被告甲○○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甲○○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 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麗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 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扣案影音光碟DVD共十片) ┌───┬──────────┬─────────────────┬──┐ │編號 │片 名 │著作權人 │數量│ ├───┼──────────┼─────────────────┼──┤ │ 一 │哈利波特二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二片│ ├───┼──────────┼─────────────────┼──┤ │ 二 │玩命快遞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三 │神鬼交鋒 │美商環球市影片有限責任合夥 │一片│ ├───┼──────────┼─────────────────┼──┤ │ 四 │神鬼認證 │同右 │一片│ ├───┼──────────┼─────────────────┼──┤ │ 五 │女佣變鳳凰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有限公司 │一片│ ├───┼──────────┼─────────────────┼──┤ │ 六 │限制級戰警 │同右 │一片│ ├───┼──────────┼─────────────────┼──┤ │ 七 │刀鋒戰士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一片│ ├───┼──────────┼─────────────────┼──┤ │ 八 │虛擬偶像 │同右 │一片│ ├───┼──────────┼─────────────────┼──┤ │ 九 │魔戒二部曲 │同右 │一片│ └───┴──────────┴─────────────────┴──┤ 附表二(扣案音樂光碟CD,共三十七片) ┌───┬──────────┬────┬────────────┬──┐ │ │ │被侵害歌│ │ │ │編號 │ 查獲CD名稱 │曲名稱 │著作權人 │數量│ │ │ │ │ │ │ ├───┼──────────┼────┼────────────┼──┤ │ 一 │黃品源 簡單情歌 │小薇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片│ ├───┼──────────┼────┼────────────┼──┤ │ 二 │蔡依林 看我七十二變│說愛你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五片│ │ │ │ │公司 │ │ ├───┼──────────┼────┼────────────┼──┤ │ 三 │ONEFIFTH五分│心動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三片│ │ │之一 │ │ │ │ ├───┼──────────┼────┼────────────┼──┤ │ 四 │孫燕姿 未完成 │神奇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五片│ │ │ │ │ │ │ ├───┼──────────┼────┼────────────┼──┤ │ 五 │張學友 他在那裡 │咖啡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片│ │ │ │ │ │ │ ├───┼──────────┼────┼────────────┼──┤ │ 六 │周蕙 蕙兒絕版 │體溫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片│ │ │ │ │ │ │ ├───┼──────────┼────┼────────────┼──┤ │ 七 │蕭亞軒 愛上愛 │愛上愛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二片│ │ │ │ │ │ │ ├───┼──────────┼────┼────────────┼──┤ │ 八 │潘瑋柏 壁虎漫步 │我不怕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四片│ │ │ │ │ │ │ ├───┼──────────┼────┼────────────┼──┤ │ 九 │陳奕迅 黑白灰 │十年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二片│ │ │ │ │ │ │ ├───┼──────────┼────┼────────────┼──┤ │ 十 │王瑞霞 變心 │變心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一片│ │ │ │ │限公司 │ │ ├───┼──────────┼────┼────────────┼──┤ │ 十一 │秦揚、方馨 心愛走天│心愛走天│同右 │一片│ │ │涯 │涯 │ │ │ ├───┼──────────┼────┼────────────┼──┤ │ 十二 │姜育恒 我家在那裡 │我家在那│同右 │一片│ │ │ │裡 │ │ │ ├───┼──────────┼────┼────────────┼──┤ │ 十三 │江蕙 精選 │我愛過 │同右 │一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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