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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孫惠琳林惠霞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情形,爰請求准予交保候傳,被告必定遵期到庭應訊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認於法尚無不合,爰命其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