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