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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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