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