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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徐培元林晏鵬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有臺灣新竹監獄附設戒治所收狀章戳記於上訴狀可證,其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