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勞安簡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振傑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十號一樓
代表人黃進生
右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一五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振傑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對於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