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共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