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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卅四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廿九 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 官 曾 雨 明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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