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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孫惠琳劉維丕賴淑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二七○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記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維丕

法 官 賴淑美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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