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二七○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乙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記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