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1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配偶 甲○○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許乃文誤載為法官陳心婷,與裁定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許乃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