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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江振義邱滋杉林婷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嘉唐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二之一號四樓
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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