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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徐培元張震武林恆吉
  •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丙○○、乙○○

  • 當事人
    甲○○○端子有限公司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鋒源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端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六之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鋒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一七號十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林恆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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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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