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基祥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代 表 人 葉雙鳳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