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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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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游 紅 桃

書記官 張 嘉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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