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顏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 重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