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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榮澤丁俊成吳麗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元海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顏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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