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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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顏
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八六號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