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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吳爭奇林婷立胡芷瑜

  • 原告
    甲○○即大升企業社法人
  • 被告
    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壢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即大升企業社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胡芷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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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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