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0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七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緩刑;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屬刑法所規定「必撤銷」緩刑之事由,即受刑人形式上一經合於前述撤銷緩刑之事由者,本院即應為緩刑撤銷之宣告,而緩刑宣告一旦撤銷,即應執行所裁判之刑,自屬當然。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為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該判決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確定,業經聲請人聲明在卷,並有該案判決書正本一件在卷可查。是受刑人該件傷害案罪刑之緩刑期間係自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二日止。查受刑人復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另犯贓物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0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得易科罰金確定。除經聲請人聲明在卷外,另有聲請人所附該案判決書正本一件附卷足稽,按被告所犯竊盜罪,乃故意犯罪,非屬過失犯罪,且犯罪時間係在緩刑期內,所受有期徒刑五月之宣告,又為有期徒刑之宣告,經核符合前述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聲請意旨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聲請書一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