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七一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於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情形,爰請求准予交保候傳,被告必定遵期到庭應訊等語,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認於法尚無不合,爰命其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