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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黃永定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通緝到案並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覓保無著,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黃 永 定

法 官 林 家 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九三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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