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七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乃遲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始提起上訴,有臺灣新竹監獄附設戒治所收狀章戳記於上訴狀可證,其提起上訴已逾十日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