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