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九О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明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九О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三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其所犯上開三罪,罪名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取物品價值非高,其恐嚇對被害人所造成之威脅、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法 官 林明洲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六九О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