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二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二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四二十五日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