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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一四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共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二○二二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游 紅 桃

書記官 張 嘉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О九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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