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及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右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