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右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