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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彥宏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一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三七四六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陳彥宏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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