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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林曉芳

  • 被告
    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0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九十年度戒偵字第一一六一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其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六千三百二十九.六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扣案之前述結晶物(八十九年安保字號一九四六號,見八十九年毒偵卷第 五三六六號第四十九頁),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固有行政院衛生署管 制藥品管理局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管檢字第八八八一○號函(見八十九年毒偵 卷第五三六六號第八十頁)附卷可稽。惟本件聲請沒收之毒品數量龐大,為被告 另涉嫌販賣毒品罪之重要證據(見桃園縣警察局移送書犯罪事實第一段所載,該 販賣案現尚未確定),聲請人於本件中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述毒品,尚有未洽,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曉 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賴 朱 梅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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