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徐培元許乃文林晏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訴人
立信商行即賴運興
被告
甲○○即李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許 乃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青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