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自 訴 人 立信商行即賴運興 被 告 甲○○即李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許 乃 文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青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