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二一號
- 自訴人
- 立信商行即賴運興
- 被告
- 甲○○即李瞳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