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笫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執行羈押,經同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