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