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請人 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六二號二樓 代表人 王文杰 右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案扣押之經變造為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0,車身號碼YV2H5 A6A7RB115129*(原引擎號碼D10*293421,原車身號碼YV 2F4C2A4VA270197)之貨運曳引車壹輛發還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狀。 二、經查:本案扣押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業據證人即靠行司機甲○○到場指認係 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在台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遭竊之SW─83 6號貨運曳引車,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SW─836號貨運曳引車之行車執照及 其出廠認證資料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經送請桃園縣 警察局進行電解鑑定之結果,亦確認上開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 0,車身號碼YV2H5A6A7RB115129*(惟起訴書將變造後之車 身號碼誤載為:YV2H5A6A「P」7RB115129*),均係遭事後 變造屬實,則綜上所述,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顯係聲請人遭竊之上開S W─836號貨運曳引車無誤,而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現亦已無繼續扣押之必 要,爰准予發還聲請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法 官 潘進順法 官 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青瑜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