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 聲請人
- 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六二號二樓
- 代表人
- 王文杰
右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扣押之經變造為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0,車身號碼YV2H5A6A7RB115129*(原引擎號碼D10*293421,原車身號碼YV2F4C2A4VA270197)之貨運曳引車壹輛發還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狀。
二、經查:本案扣押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業據證人即靠行司機甲○○到場指認係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在台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遭竊之SW─836號貨運曳引車,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SW─836號貨運曳引車之行車執照及其出廠認證資料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經送請桃園縣警察局進行電解鑑定之結果,亦確認上開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0,車身號碼YV2H5A6A7RB115129*(惟起訴書將變造後之車身號碼誤載為:YV2H5A6A「P」7RB115129*),均係遭事後變造屬實,則綜上所述,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顯係聲請人遭竊之上開SW─836號貨運曳引車無誤,而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現亦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准予發還聲請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