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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徐培元潘進順林晏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五號

聲請人
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里市○○路六二號二樓
代表人
王文杰

右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案扣押之經變造為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0,車身號碼YV2H5A6A7RB115129*(原引擎號碼D10*293421,原車身號碼YV2F4C2A4VA270197)之貨運曳引車壹輛發還隆信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狀。

二、經查:本案扣押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業據證人即靠行司機甲○○到場指認係其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在台中市○區○○路與太原路口遭竊之SW─836號貨運曳引車,並據聲請人提出上開SW─836號貨運曳引車之行車執照及其出廠認證資料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且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經送請桃園縣警察局進行電解鑑定之結果,亦確認上開引擎號碼EAZ00000000000,車身號碼YV2H5A6A7RB115129*(惟起訴書將變造後之車身號碼誤載為:YV2H5A6A「P」7RB115129*),均係遭事後變造屬實,則綜上所述,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乙輛,顯係聲請人遭竊之上開SW─836號貨運曳引車無誤,而扣案之上開貨運曳引車現亦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准予發還聲請人,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潘進順

法 官 林晏鵬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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