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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潘政宏許泰誠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同年月十八日轉本院查收辦理。則被告上訴期間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