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乃遲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嗣分別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同年月十八日轉本院查收辦理。則被告上訴期間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