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五號
- 被告
- 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四月十一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因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