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01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4546號),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聲請協商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為協商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壹拾伍枚、附表四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附表四所示之人之簽名共貳拾壹枚、附表五至十六所示偽造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簽名共參佰肆拾捌枚、附表四所示偽造之銀行信用卡貳拾壹張、附表五至十六所示偽造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共參佰肆拾捌張、變造「庚○○」身分證上之卯○○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證據 一、卯○○前於民國85年5月間至88年7月間,分別因收受贓物、變造特種文書、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於91年10月29日以91年度易緝字第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88年9月間因重利案件,經 本院於91年10月29日以91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再於8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1 年10月29日以年91年度訴緝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92 年5月19日入監服刑(不構成累犯),詎其另行起意,明知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身分證件(分別如附表一所載遺失、遭搶奪、遭竊等原因)均屬贓物,竟於88年間某日起至90年間某日止,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在其經營呈宏全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119號1樓)之處所內,陸續向該名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收受之;復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陸續取得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身分證件等資料,再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商,盜刻附表三所示之印章15枚,以備不時之需,旋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附表四所示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正卡人親筆中文簽名欄內偽造附表四所示名義人之署名,偽造屬於私文書之信用卡申請書,連同附表四所示名義人之身分證件影本及信用卡申請書,分別持向附表四所示之銀行申請信用卡,擬據以所領得之信用卡詐取財物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使附表四所示之銀行均誤以為係其本人申請,而均陷於錯誤,分別核發附表四所示信用卡予卯○○,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人及銀行。而卯○○為向郵局領取銀行寄送內含有信用卡之信件,竟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取得庚○○之身分證後,即以換貼本人相片之方式變造庚○○之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庚○○本人及戶政機關對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卯○○於取得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後,旋分別在該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上偽造附表四所示之人之署名各1枚,足 以為表示附表四所示之人與發卡銀行立契守約,及於使用時供特約商店核對身分等用意之證明。其旋承前揭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示之時間,分別持上開信用卡(含卡背面之署名)至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示之特約商店,佯以其即為信用卡名義之本人,而以刷卡簽帳付款購物消費之方式,購買、獲得如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示之財物及利益。而卯○○上開刷卡購物之方式(除附表五編號1、2;附表六編號36、40、61、63、77、81、82、97、123、125、130 ;附表七編號1、3、9;附表八編號1、4;附表九編號1、13、21;附表十編號7、8;附表十二編號4、7、11、12;附表十三編號7、8、27;附表十五編號1、2,係將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現金,卯○○並未在簽帳單上偽造上開附表編號所示之人之簽名外)均係分別以複寫方式同時在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示特約商店所交付簽帳單之持卡人存根聯、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示之人之署名,以複寫之方式一次偽造完成2聯之簽帳單,以表示附表五至附表十六所 示之人在該特約商店購物消費,致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於核對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相符後,誤以為卯○○係該信用卡之合法持卡人,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同意由卯○○刷卡購物消費,並將該張偽造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交予卯○○,由各該特約商店店員留存商店存根聯後,再分別持向附表四所示之發卡銀行行使,使各該銀行陷於錯誤,將簽帳金額墊付給特約商店,足以生損害於附表四所示之發卡銀行及附表五至十六所示之特約商店及被害人。因卯○○涉嫌前開詐欺、重利、傷害、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警員楊樹瀛等人亦接獲線報指出卯○○涉嫌冒名申請信用卡使用,而循線於91年2月26日至卯○○位於桃園 縣中壢市功學社新村67號之1號2樓之住處緝捕時,為警在上開住處房間內當場扣得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18張、附表一、二所示之身分證件、貼有卯○○本人相片經變造之「庚○○」身分證1張、附表三所示之印章15枚、附表五至十六所示 簽帳單64張等物,及與本案無關之信用卡29張、公司印章21枚、印章92枚、銀行及郵局之存摺本56本、金融卡41張、來來百貨貴賓卡1張、優加力VIP卡1張、帳冊、筆記本共4 本、呈宏全公司之名片1盒、強力彈弓1支、身分證件影本及戶籍謄本等文件4冊、身分證件9張、鋼珠1罐、傳真機1台、打火機2個、汽油彈1枚等物,始知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被告於審理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合先敘明。 三、證據: (一)被告卯○○於本院調查、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亥○○、丙○○、午○○、癸○○、子○○、地○○、天○○、辛○○、未○○、己○○、壬○○、宙○○、酉○○、丁○○、戊○○、辰○○、巳○○、宇○○、戌○○、庚○○、申○○分別於警詢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之證詞及告訴人朱本中、劉煜綱、陳德林、林昱德、許方榮、方永仕、劉祖文、葉展浩、蔡文榕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扣案之變造貼有被告本人照片之「庚○○」身分證1張、 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身分證件、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章、附表四所示偽造之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附表五至十六所示之簽帳單64張等扣案可證。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 四、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部分,檢察官認被告收受庚○○之身分證後,係另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以換貼本人相片之方式變造庚○○之身分證,嗣於本院審理時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予以更正此部分之事實,而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亦坦承不諱,併予敘明。另被告持信用卡預借現金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該部分與本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經查上開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至檢察官起訴被告涉嫌漏逸煤氣罪、持有爆裂物等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六、被告分別偽造附表四所示被害人名義之信用卡申請書共21張,及於附表五至十六所示偽造各該被害人名義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共348張,於被告提出各該銀行及特約商店後, 已屬於該銀行及特約商店所有,而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但其上偽造之簽名部分,仍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被告於附表五至十六所示偽造各該被害人名義簽帳單之顧客存根聯共348張,及偽造附表 四所示之銀行信用卡21張,其中之顧客存根聯及信用卡雖有部分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未扣案之部分業已滅失,且均係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均予以宣告沒收,而上開信用卡及顧客存根聯既均已宣告沒收,其上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即無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必要。另扣案換貼被告本人照片之變造「庚○○」之身分證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其上貼有被告本人之照片1張,爰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偽刻如附表三所示之印章共15枚,併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得與本案無關之信用卡29張、公司印章21枚、印章92枚、銀行及郵局之存摺本56本、金融卡41張、來來百貨貴賓卡1張、優加力VIP卡1張、帳冊、筆記本共4本、呈 宏全企業有限公司之名片1盒、強力彈弓1支、身分證件影本及戶籍謄本等文件4冊、身分證件9張、鋼珠1罐、傳真機1台等物,均非屬違禁物,自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打火機2 個、汽油彈1枚為被告另案涉嫌漏逸煤氣、持有爆裂物等罪 之證物,由本院於該案審理時處理之,附此敘明。 七、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八,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八、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刑事第二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件論罪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 害 人│贓物名稱│被竊、被盜、被搶或遺失等原││ │ │ │因 │├──┼────┼────┼─────────────┤│1 │亥○○ │全民健康│被害人所有之全民健康保險卡││ │ │保險卡1 │、身分證各1張,於90年間某 ││ │ │張。 │日在桃園縣中壢市區某處遺失││ │ │ │,遭不詳姓名之人撿拾。 │├──┼────┼────┼─────────────┤│2 │午○○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9年9月初至桃園縣 ││ │(起訴書│張。 │中壢市○○○路上某家便利商││ │誤載為廖│ │店影印其身分證時,將身分證││ │家琦) │ │遺留在該處,遭不詳姓名年籍││ │ │ │之人撿拾。 │├──┼────┼────┼─────────────┤│3 │丙○○ │身分證及│丙○○之身分證及其兒子王國││ │ │其兒子王│輝身分證各1張,於83年間某 ││ │ │國輝之身│日,在不詳處所遺失,遭不詳││ │ │分證各1 │姓名年籍之人撿拾。 ││ │ │張。 │ │├──┼────┼────┼─────────────┤│4 │壬○○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8年間某日至桃園縣││ │ │張。 │中壢市某處郵局領取信件時,││ │ │ │身分證遭不詳姓名之人竊取。│├──┼────┼────┼─────────────┤│5 │癸○○ │身分證、│89年9月1日上午5時30分許, ││ │ │機車駕駛│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南僑巷13││ │ │執照及行│弄8號之住處,遭2名不詳姓 ││ │ │車執照各│名年籍之人侵入竊取。 ││ │ │1張。 │ │├──┼────┼────┼─────────────┤│6 │天○○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9年8月17日20時許 ││ │ │張。 │,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某處││ │ │ │,遭林見龍及不詳姓名年籍之││ │ │ │人共同騎乘1部機車搶奪皮包 ││ │ │ │,皮包內有身分證等資料。 │├──┼────┼────┼─────────────┤│7 │辛○○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9年7、8月中旬某日││ │ │張。 │凌晨3時至4時許,騎機車行經││ │ │ │桃園縣平鎮市○○路大潤發購││ │ │ │物中心前,遭不詳姓名年籍之││ │ │ │人搶奪其皮包,內有身分證等││ │ │ │身分資料。 │├──┼────┼────┼─────────────┤│8 │未○○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8年9月17日凌晨零 ││ │ │張。 │時許,騎機車行經桃園縣中壢││ │ │ │市○○○路往內壢方向時,遭││ │ │ │不詳姓名之人騎機車搶奪其皮││ │ │ │包,內有身分證等證件 │├──┼────┼────┼─────────────┤│9 │宙○○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8年初某日,在桃園││ │ │張。 │縣中壢市○○○街喬治亞西餐││ │ │ │廳內,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竊││ │ │ │取皮包,該皮包內有身分證、││ │ │ │提款卡等證件資料。 │└──┴────┴────┴─────────────┘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 │證件名稱│取 得 證 件 原 因│├──┼────┼────┼─────────────┤│1 │庚○○ │身分證1 │被害人於88年9月間在桃園縣 ││ │ │張。 │中壢市健行工專大門前,向被││ │ │ │告借貸2萬元,並交付身分證 ││ │ │ │及簽發本票給被告,嗣被告並││ │ │ │未將身分證交還給被害人。 │├──┼────┼────┼─────────────┤│2 │丁○○ │身分證影│被告於89年7月間某日向任職 ││ │ │本、慶豐│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82│ │ │ │銀行存摺│號「南陽實業公司」之被害人││ │ │影本各1 │佯稱要購車後,並稱伊公司股││ │ │紙。 │東申○○在花旗銀行任職,請││ │ │ │被害人申辦1張信用卡作業績 ││ │ │ │,被害人即將身分證影本、慶││ │ │ │豐銀行存摺影本各1紙,交給 ││ │ │ │被告,但實際並未持向花旗銀││ │ │ │行申請信用卡,上開證件影本││ │ │ │亦未還給被害人。 │├──┼────┼────┼─────────────┤│3 │宇○○ │身分證影│被告於88年11月間某日向被害││ │ │本、彰化│人佯稱可幫忙解除支票拒絕往││ │ │銀行北中│來之紀錄,要求被害人提出身││ │ │壢分行存│分證影本辦理信用卡之附卡後││ │ │摺1本。 │,並於88年11月24日要被害人││ │ │ │至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開立存││ │ │ │款帳戶後,被害人即將該存摺││ │ │ │交給被告。 │├──┼────┼────┼─────────────┤│4 │辰○○ │身分證影│被告向不知情之戊○○稱可幫││ │ │本、郵局│忙代辦申請信用卡,戊○○信││ │ │存摺影本│以為真,則將此事告知被害人││ │ │。 │,被害人即於88年間某日將身││ │ │ │分證正本、郵局存摺正本交給││ │ │ │戊○○影印後,戊○○將上開││ │ │ │證件影本轉交給被告,但信用││ │ │ │卡沒有申辦成功,被告亦未將││ │ │ │上開證件影本還給被害人。 │├──┼────┼────┼─────────────┤│5 │戊○○ │身分證影│被告向被害人稱可幫忙代辦信││ │ │本。 │用卡,被害人即於88年3、4月││ │ │ │間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普光││ │ │ │街45巷6弄33號之住處,將身 ││ │ │ │分證影本交給被告申請臺灣企││ │ │ │銀信用卡,但身分證影本未 ││ │ │ │交還給被害人。 │├──┼────┼────┼─────────────┤│6 │戌○○ │身分證影│被告於88年間向被害人承租位││ │ │本、房屋│於桃園縣中壢市○○路119號1││ │ │稅繳款書│樓房屋,向被害人佯稱要在該││ │ │影本及建│處設立公司營業使用,需要被││ │ │築改良物│害人之身分證影本、建築改良││ │ │所有權狀│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繳款││ │ │影本。 │書影本等,被害人不疑有他,││ │ │ │即交付上開證件影本給被告。│├──┼────┼────┼─────────────┤│7 │酉○○ │身分證影│被告於88年承租戌○○之上開││ │ │本。 │房屋期間,以不詳手段取得劉││ │ │ │榮進姪女即酉○○之身分證影││ │ │ │本。 │├──┼────┼────┼─────────────┤│8 │丑○○ │身分證影│被告於90年5月間偽以庚○○ ││ │ │本、陳廷│之名義欲向被害人承租房屋,││ │ │鋒身分證│向被害人偽稱要設立公司營業││ │ │影本、土│使用,需要屋主等人之身分證││ │ │地及建築│影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 │ │改良物所│權狀影本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 │有權狀影│,被害人不疑有他,乃將上開││ │ │本、房屋│證件傳真予被告。 ││ │ │稅繳款書│ ││ │ │影本。 │ │├──┼────┼────┼─────────────┤│9 │子○○ │身分證影│被告於90年間承租位於桃園縣││ │ │本、90年│中壢市功學社新村85號4樓房 ││ │ │度桃園縣│屋,被害人住在被告住處之樓││ │ │政府稅捐│下,其信件常遺失或遭竊,被││ │ │稽徵處中│告以不詳之手段,取得被害人││ │ │壢分處房│之身分證影本及房屋稅單影本││ │ │屋稅繳款│等資料。 ││ │ │書影本。│ │└──┴────┴────┴─────────────┘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 │盜刻印章│備 註││ │ │數 量│ │├──┼────┼────┼─────────────┤│1 │亥○○ │1枚 │ │├──┼────┼────┼─────────────┤│2 │丙○○ │1枚 │ │├──┼────┼────┼─────────────┤│3 │午○○ │1枚 │ │├──┼────┼────┼─────────────┤│4 │癸○○ │1枚 │ │├──┼────┼────┼─────────────┤│5 │子○○ │1枚 │ │├──┼────┼────┼─────────────┤│6 │天○○ │1枚 │ │├──┼────┼────┼─────────────┤│7 │己○○ │1枚 │ │├──┼────┼────┼─────────────┤│8 │壬○○ │1枚 │ │├──┼────┼────┼─────────────┤│9 │宙○○ │1枚 │ │├──┼────┼────┼─────────────┤│10 │酉○○ │1枚 │ │├──┼────┼────┼─────────────┤│11 │丁○○ │1枚 │ │├──┼────┼────┼─────────────┤│12 │辰○○ │1枚 │ │├──┼────┼────┼─────────────┤│13 │宇○○ │1枚 │ │├──┼────┼────┼─────────────┤│14 │戌○○ │1枚 │ │├──┼────┼────┼─────────────┤│15 │庚○○ │1枚 │ │├──┴────┴────┴─────────────┤│合計15枚 │└──────────────────────────┘附表四 ┌─┬───┬────────┬────────┬────┬───┐ │編│被害人│發 卡 銀 行 │核發信用卡卡號 │信用卡申│信用卡│ │號│ │ │ │請書上之│有無扣│ │ │ │ │ │簽名數量│案 │ ├─┼───┼────────┼────────┼────┼───┤ │1 │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2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3 │丙○○│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4 │丙○○│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5 │丙○○│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6 │丙○○│大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7 │丙○○│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8 │丁○○│英商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9 │辰○○│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0│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1│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2│酉○○│誠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3│酉○○│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4│酉○○│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未扣案│ ├─┼───┼────────┼────────┼────┼───┤ │15│子○○│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6│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7│庚○○│花旗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未扣案│ ├─┼───┼────────┼────────┼────┼───┤ │18│庚○○│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19│庚○○│遠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20│庚○○│臺灣協富信用卡股│0000000000000000│1枚 │有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21│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1枚 │未扣案│ ├─┴───┴────────┴────────┴────┴───┤ │扣案之信用卡合計18張 │ └────────────────────────────────┘ 附表五:亥○○名義之乙○○○○○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時間 │刷卡消費地點或│消費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11.1 │乙○○○○○中│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壢分行預借現金│ │ │ ├──┼─────┼───────┼─────┼─────┤ │2 │90.11.1 │大安商業銀行中│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壢分行預借現金│ │ │ ├──┼─────┼───────┼─────┼─────┤ │3 │90.11.2 │遠百企業公司 │4128元 │ │ ├──┼─────┼───────┼─────┼─────┤ │4 │90.11.3 │同上 │5268元 │ │ ├──┼─────┼───────┼─────┼─────┤ │5 │90.11.3 │同上 │441元 │ │ ├──┼─────┼───────┼─────┼─────┤ │6 │90.11.3 │合家福公司 │573元 │ │ ├──┼─────┼───────┼─────┼─────┤ │7 │90.11.5 │遠百企業公司 │4739元 │ │ ├──┼─────┼───────┼─────┼─────┤ │8 │90.11.6 │震旦通訊中壢 │690元 │ │ │ │ │中正店 │ │ │ ├──┼─────┼───────┼─────┼─────┤ │9 │90.11.7 │家福(股)公司│6580元 │ │ ├──┼─────┼───────┼─────┼─────┤ │10 │90.11.7 │同上 │3870元 │ │ ├──┼─────┼───────┼─────┼─────┤ │11 │90.11.7 │統一童車玩具行│1300元 │ │ ├──┼─────┼───────┼─────┼─────┤ │12 │90.11.8 │家福(股)公司│2160元 │ │ ├──┼─────┼───────┼─────┼─────┤ │13 │90.11.30 │CHT │345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50094元 │ └────────────────────────────┘ 附表六:丙○○名義之花旗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88.6.17 │家福(股)公司│733元 │ │ ├──┼─────┼───────┼─────┼─────┤ │2 │88.6.17 │同上 │376元 │ │ ├──┼─────┼───────┼─────┼─────┤ │3 │88.6.17 │現代電話工程行│7000元 │ │ ├──┼─────┼───────┼─────┼─────┤ │4 │88.6.19 │家福(股)公司│256元 │ │ ├──┼─────┼───────┼─────┼─────┤ │5 │88.6.19 │同上 │10090元 │ │ ├──┼─────┼───────┼─────┼─────┤ │6 │88.6.20 │同上 │400元 │ │ ├──┼─────┼───────┼─────┼─────┤ │7 │88.6.21 │同上 │71元 │ │ ├──┼─────┼───────┼─────┼─────┤ │8 │88.6.30 │同上 │530元 │ │ ├──┼─────┼───────┼─────┼─────┤ │9 │88.7.1 │同上 │511元 │ │ ├──┼─────┼───────┼─────┼─────┤ │10 │88.6.16 │同上 │29950元 │ │ ├──┼─────┼───────┼─────┼─────┤ │11 │88.8.3 │同上 │326元 │ │ ├──┼─────┼───────┼─────┼─────┤ │12 │88.8.5 │同上 │120元 │ │ ├──┼─────┼───────┼─────┼─────┤ │13 │88.8.5 │同上 │221元 │ │ ├──┼─────┼───────┼─────┼─────┤ │14 │88.8.6 │同上 │310元 │ │ ├──┼─────┼───────┼─────┼─────┤ │15 │88.8.7 │同上 │129元 │ │ ├──┼─────┼───────┼─────┼─────┤ │16 │88.8.7 │同上 │459元 │ │ ├──┼─────┼───────┼─────┼─────┤ │17 │88.8.7 │同上 │730元 │ │ ├──┼─────┼───────┼─────┼─────┤ │18 │88.8.10 │同上 │98元 │ │ ├──┼─────┼───────┼─────┼─────┤ │19 │88.8.4 │同上 │372元 │ │ ├──┼─────┼───────┼─────┼─────┤ │20 │88.9.7 │同上 │801元 │ │ ├──┼─────┼───────┼─────┼─────┤ │21 │88.9.9 │同上 │100元 │ │ ├──┼─────┼───────┼─────┼─────┤ │22 │88.9.9 │同上 │616元 │ │ ├──┼─────┼───────┼─────┼─────┤ │23 │88.9.2 │全國電子專賣店│39280元 │ │ ├──┼─────┼───────┼─────┼─────┤ │24 │88.9.17 │家福(股)公司│99元 │ │ ├──┼─────┼───────┼─────┼─────┤ │25 │88.9.17 │同上 │889元 │ │ ├──┼─────┼───────┼─────┼─────┤ │26 │88.9.24 │同上 │330元 │ │ ├──┼─────┼───────┼─────┼─────┤ │27 │88.9.24 │同上 │2095元 │ │ ├──┼─────┼───────┼─────┼─────┤ │28 │88.9.25 │同上 │292元 │ │ ├──┼─────┼───────┼─────┼─────┤ │29 │88.9.29 │同上 │157元 │ │ ├──┼─────┼───────┼─────┼─────┤ │30 │88.9.30 │同上 │486元 │ │ ├──┼─────┼───────┼─────┼─────┤ │31 │88.9.17 │光宇通訊公司 │5800元 │ │ ├──┼─────┼───────┼─────┼─────┤ │32 │88.9.14 │金夏沙銀樓 │6800元 │ │ ├──┼─────┼───────┼─────┼─────┤ │33 │88.9.18 │野性情趣用品屋│1950元 │ │ ├──┼─────┼───────┼─────┼─────┤ │34 │88.10.17 │家福(股)公司│1752元 │ │ ├──┼─────┼───────┼─────┼─────┤ │35 │88.10.18 │同上 │507元 │ │ ├──┼─────┼───────┼─────┼─────┤ │36 │88.11.25 │預借現金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37 │89.2.6 │家福(股)公司│324元 │ │ ├──┼─────┼───────┼─────┼─────┤ │38 │89.2.4 │三商行公司 │578元 │ │ ├──┼─────┼───────┼─────┼─────┤ │39 │89.2.10 │三商行內壢分公│1135元 │ │ │ │ │司 │ │ │ ├──┼─────┼───────┼─────┼─────┤ │40 │89.3.8 │預借現金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41 │89.3.18 │家福(股)公司│733元 │ │ ├──┼─────┼───────┼─────┼─────┤ │42 │89.3.28 │同上 │477元 │ │ ├──┼─────┼───────┼─────┼─────┤ │43 │89.4.3 │同上 │761元 │ │ ├──┼─────┼───────┼─────┼─────┤ │44 │89.4.13 │同上 │760元 │ │ ├──┼─────┼───────┼─────┼─────┤ │45 │89.4.20 │同上 │1444元 │ │ ├──┼─────┼───────┼─────┼─────┤ │46 │89.4.29 │同上 │2662元 │ │ ├──┼─────┼───────┼─────┼─────┤ │47 │89.5.1 │同上 │5041元 │ │ ├──┼─────┼───────┼─────┼─────┤ │48 │89.5.6 │同上 │2382元 │ │ ├──┼─────┼───────┼─────┼─────┤ │49 │89.5.7 │同上 │967元 │ │ ├──┼─────┼───────┼─────┼─────┤ │50 │89.5.16 │同上 │4363元 │ │ ├──┼─────┼───────┼─────┼─────┤ │51 │89.5.27 │同上 │1776元 │ │ ├──┼─────┼───────┼─────┼─────┤ │52 │89.7.2 │同上 │2398元 │ │ ├──┼─────┼───────┼─────┼─────┤ │53 │89.7.4 │同上 │2499元 │ │ ├──┼─────┼───────┼─────┼─────┤ │54 │89.8.17 │同上 │310元 │ │ ├──┼─────┼───────┼─────┼─────┤ │55 │89.9.1 │同上 │730元 │ │ ├──┼─────┼───────┼─────┼─────┤ │56 │89.9.1 │同上 │1848元 │ │ ├──┼─────┼───────┼─────┼─────┤ │57 │89.9.3 │同上 │821元 │ │ ├──┼─────┼───────┼─────┼─────┤ │58 │89.9.4 │同上 │2542元 │ │ ├──┼─────┼───────┼─────┼─────┤ │59 │89.9.16 │同上 │961元 │ │ ├──┼─────┼───────┼─────┼─────┤ │60 │89.9.19 │同上 │176元 │ │ ├──┼─────┼───────┼─────┼─────┤ │61 │89.10.4 │預借現金 │8000元 │無簽帳單 │ ├──┼─────┼───────┼─────┼─────┤ │62 │89.9.22 │聚來(股)公司│1004元 │ │ ├──┼─────┼───────┼─────┼─────┤ │63 │89.9.18 │預借現金 │8000元 │無簽帳單 │ ├──┼─────┼───────┼─────┼─────┤ │64 │89.11.14 │家福(股)公司│1488元 │ │ ├──┼─────┼───────┼─────┼─────┤ │65 │89.11.14 │同上 │4052元 │ │ ├──┼─────┼───────┼─────┼─────┤ │66 │89.11.16 │同上 │651元 │ │ ├──┼─────┼───────┼─────┼─────┤ │67 │89.11.18 │同上 │950元 │ │ ├──┼─────┼───────┼─────┼─────┤ │68 │89.11.20 │同上 │450元 │ │ ├──┼─────┼───────┼─────┼─────┤ │69 │89.11.22 │全國電子專賣店│1390元 │ │ ├──┼─────┼───────┼─────┼─────┤ │70 │89.11.22 │家福(股)公司│755元 │ │ ├──┼─────┼───────┼─────┼─────┤ │71 │89.11.23 │同上 │375元 │ │ ├──┼─────┼───────┼─────┼─────┤ │72 │89.11.25 │全國電子專賣店│350元 │ │ ├──┼─────┼───────┼─────┼─────┤ │73 │89.11.25 │家福(股)公司│423元 │ │ ├──┼─────┼───────┼─────┼─────┤ │74 │89.11.24 │同上 │641元 │ │ ├──┼─────┼───────┼─────┼─────┤ │75 │89.11.29 │同上 │302元 │ │ ├──┼─────┼───────┼─────┼─────┤ │76 │89.11.27 │聯合報發行部 │4799元 │ │ ├──┼─────┼───────┼─────┼─────┤ │77 │89.11.16 │預借現金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78 │89.11.28 │同上 │6000元 │ │ ├──┼─────┼───────┼─────┼─────┤ │79 │89.12.21 │家福(股)公司│2350元 │ │ ├──┼─────┼───────┼─────┼─────┤ │80 │89.12.21 │同上 │2801元 │ │ ├──┼─────┼───────┼─────┼─────┤ │81 │90.1.2 │預借現金 │6000元 │無簽帳單 │ ├──┼─────┼───────┼─────┼─────┤ │82 │90.1.5 │預借現金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83 │90.1.19 │富利食品公司 │310元 │ │ ├──┼─────┼───────┼─────┼─────┤ │84 │90.1.18 │家福(股)公司│1197元 │ │ ├──┼─────┼───────┼─────┼─────┤ │85 │90.1.19 │同上 │859元 │ │ ├──┼─────┼───────┼─────┼─────┤ │86 │90.1.20 │同上 │1062元 │ │ ├──┼─────┼───────┼─────┼─────┤ │87 │90.1.22 │同上 │892元 │ │ ├──┼─────┼───────┼─────┼─────┤ │88 │90.1.29 │同上 │473元 │ │ ├──┼─────┼───────┼─────┼─────┤ │89 │90.2.1 │同上 │1056元 │ │ ├──┼─────┼───────┼─────┼─────┤ │90 │90.2.2 │同上 │902元 │ │ ├──┼─────┼───────┼─────┼─────┤ │91 │90.2.8 │同上 │877元 │ │ ├──┼─────┼───────┼─────┼─────┤ │92 │90.2.18 │同上 │511元 │ │ ├──┼─────┼───────┼─────┼─────┤ │93 │90.2.18 │同上 │11000元 │ │ ├──┼─────┼───────┼─────┼─────┤ │94 │90.2.19 │同上 │705元 │ │ ├──┼─────┼───────┼─────┼─────┤ │95 │90.2.19 │同上 │2774元 │ │ ├──┼─────┼───────┼─────┼─────┤ │96 │90.2.22 │同上 │515元 │ │ ├──┼─────┼───────┼─────┼─────┤ │97 │90.2.16 │預借現金 │6000元 │無簽帳單 │ ├──┼─────┼───────┼─────┼─────┤ │98 │90.3.28 │家福(股)公司│2408元 │ │ ├──┼─────┼───────┼─────┼─────┤ │99 │90.3.28 │同上 │2494元 │ │ ├──┼─────┼───────┼─────┼─────┤ │100 │90.3.29 │同上 │3721元 │ │ ├──┼─────┼───────┼─────┼─────┤ │101 │90.4.11 │同上 │314元 │ │ ├──┼─────┼───────┼─────┼─────┤ │102 │90.4.13 │同上 │5667元 │ │ ├──┼─────┼───────┼─────┼─────┤ │103 │90.4.15 │同上 │6175元 │ │ ├──┼─────┼───────┼─────┼─────┤ │104 │90.5.3 │同上 │2940元 │ │ ├──┼─────┼───────┼─────┼─────┤ │105 │90.5.11 │同上 │4350元 │ │ ├──┼─────┼───────┼─────┼─────┤ │106 │90.5.11 │同上 │4891元 │ │ ├──┼─────┼───────┼─────┼─────┤ │107 │90.5.13 │同上 │3675元 │ │ ├──┼─────┼───────┼─────┼─────┤ │108 │90.5.16 │同上 │1825元 │ │ ├──┼─────┼───────┼─────┼─────┤ │109 │90.5.16 │同上 │1825元 │ │ ├──┼─────┼───────┼─────┼─────┤ │110 │90.6.27 │同上 │3749元 │ │ ├──┼─────┼───────┼─────┼─────┤ │111 │90.7.14 │遠百企業公司 │9990元 │ │ ├──┼─────┼───────┼─────┼─────┤ │112 │90.7.21 │家福(股)公司│1160元 │ │ ├──┼─────┼───────┼─────┼─────┤ │113 │90.7.21 │同上 │1160元 │ │ ├──┼─────┼───────┼─────┼─────┤ │114 │90.7.21 │同上 │2546元 │ │ ├──┼─────┼───────┼─────┼─────┤ │115 │90.7.23 │同上 │788元 │ │ ├──┼─────┼───────┼─────┼─────┤ │116 │90.8.14 │同上 │2320元 │ │ ├──┼─────┼───────┼─────┼─────┤ │117 │90.8.15 │同上 │3870元 │ │ ├──┼─────┼───────┼─────┼─────┤ │118 │90.8.18 │同上 │462元 │ │ ├──┼─────┼───────┼─────┼─────┤ │119 │90.8.21 │同上 │1084元 │ │ ├──┼─────┼───────┼─────┼─────┤ │120 │90.8.15 │遠百企業公司 │4350元 │ │ ├──┼─────┼───────┼─────┼─────┤ │121 │90.8.18 │THE LIBERTY │1800元 │ │ │ │ │ TIMES │ │ │ ├──┼─────┼───────┼─────┼─────┤ │122 │90.8.19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123 │90.10.7 │乙○○○○○ │30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124 │90.8.15 │遠百企業公司 │4350元 │ │ ├──┼─────┼───────┼─────┼─────┤ │125 │90.8.15 │007 BANK CD/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ATM預借現金 │ │ │ ├──┼─────┼───────┼─────┼─────┤ │126 │90.8.16 │家福(股)公司│3870元 │ │ ├──┼─────┼───────┼─────┼─────┤ │127 │90.8.17 │同上 │2710元 │ │ ├──┼─────┼───────┼─────┼─────┤ │128 │90.8.17 │同上 │2710元 │ │ ├──┼─────┼───────┼─────┼─────┤ │129 │90.8.24 │遠百企業公司 │692元 │ │ ├──┼─────┼───────┼─────┼─────┤ │130 │90.9.10 │007 BANK CD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ATM預借現金 │ │ │ ├──┼─────┼───────┼─────┼─────┤ │131 │90.9.8 │家福(股)公司│1160元 │ │ ├──┼─────┼───────┼─────┼─────┤ │132 │90.9.8 │同上 │1258元 │ │ ├──┼─────┼───────┼─────┼─────┤ │133 │90.9.9 │同上 │1702元 │ │ ├──┼─────┼───────┼─────┼─────┤ │134 │90.10.1 │同上 │1825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403904元 │ └────────────────────────────┘ 附表七:丙○○名義之世華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註 │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1.2 │預借現金 │33000元 │無簽帳單 │ ├──┼─────┼───────┼─────┼─────┤ │2 │90.1.7 │遠百企業公司 │1625元 │ │ ├──┼─────┼───────┼─────┼─────┤ │3 │90.1.19 │世華銀行中壢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 ├──┼─────┼───────┼─────┼─────┤ │4 │90.2.16 │家福(股)公司│932元 │ │ ├──┼─────┼───────┼─────┼─────┤ │5 │90.2.27 │同上 │1076元 │ │ ├──┼─────┼───────┼─────┼─────┤ │6 │90.3.3 │同上 │761元 │ │ ├──┼─────┼───────┼─────┼─────┤ │7 │90.3.5 │同上 │2705元 │ │ ├──┼─────┼───────┼─────┼─────┤ │8 │90.3.5 │同上 │1404元 │ │ ├──┼─────┼───────┼─────┼─────┤ │9 │90.3.6 │世華銀行中壢 │8000元 │無簽帳單 │ │ │ │分行預借現金 │ │ │ ├──┼─────┼───────┼─────┼─────┤ │10 │90.4.7 │家福(股)公司│1460元 │ │ ├──┼─────┼───────┼─────┼─────┤ │11 │90.4.17 │同上 │6700元 │ │ ├──┼─────┼───────┼─────┼─────┤ │12 │90.5.3 │同上 │4738元 │ │ ├──┼─────┼───────┼─────┼─────┤ │13 │90.6.7 │同上 │2955元 │ │ ├──┼─────┼───────┼─────┼─────┤ │14 │90.6.27 │同上 │3650元 │ │ ├──┼─────┼───────┼─────┼─────┤ │15 │90.8.8 │同上 │2469元 │ │ ├──┼─────┼───────┼─────┼─────┤ │16 │90.8.8 │同上 │1160元 │ │ ├──┼─────┼───────┼─────┼─────┤ │17 │90.9.6 │同上 │2855元 │ │ ├──┼─────┼───────┼─────┼─────┤ │18 │90.10.5 │同上 │3965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94455元 │ └────────────────────────────┘ 附表八:丙○○名義之富邦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9.3 │日盛商業銀行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2 │90.9.4 │遠百企業公司 │6960元 │ │ ├──┼─────┼───────┼─────┼─────┤ │3 │90.9.4 │同上 │4640元 │ │ ├──┼─────┼───────┼─────┼─────┤ │4 │90.9.4 │日盛商業銀行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5 │90.9.5 │家福(股)公司│851元 │ │ ├──┼─────┼───────┼─────┼─────┤ │6 │90.9.5 │同上 │1856元 │ │ ├──┼─────┼───────┼─────┼─────┤ │7 │90.9.5 │同上 │1160元 │ │ ├──┼─────┼───────┼─────┼─────┤ │8 │90.9.6 │同上 │1160元 │ │ ├──┼─────┼───────┼─────┼─────┤ │9 │90.9.6 │同上 │1160元 │ │ ├──┼─────┼───────┼─────┼─────┤ │10 │90.9.8 │同上 │1225元 │ │ ├──┼─────┼───────┼─────┼─────┤ │11 │90.9.9 │遠百企業公司 │5797元 │ │ ├──┼─────┼───────┼─────┼─────┤ │12 │90.9.9 │家福(股)公司│1160元 │ │ ├──┼─────┼───────┼─────┼─────┤ │13 │90.10.1 │同上 │2320元 │ │ ├──┼─────┼───────┼─────┼─────┤ │14 │90.10.3 │同上 │3210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51499元 │ └────────────────────────────┘ 附表九:丙○○名義之大安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89.12.8 │中國信託商業 │15000元 │無簽帳單 │ │ │ │銀行預借現金 │ │ │ ├──┼─────┼───────┼─────┼─────┤ │2 │89.12.9 │家福(股)公司│5500元 │ │ ├──┼─────┼───────┼─────┼─────┤ │3 │89.12.10 │同上 │821元 │ │ ├──┼─────┼───────┼─────┼─────┤ │4 │89.12.12 │同上 │618元 │ │ ├──┼─────┼───────┼─────┼─────┤ │5 │89.12.14 │全國電子專賣店│350元 │ │ ├──┼─────┼───────┼─────┼─────┤ │6 │89.12.14 │家福(股)公司│4659元 │ │ ├──┼─────┼───────┼─────┼─────┤ │7 │89.12.21 │同上 │80元 │ │ ├──┼─────┼───────┼─────┼─────┤ │8 │90.1.6 │同上 │3550元 │ │ ├──┼─────┼───────┼─────┼─────┤ │9 │90.1.7 │同上 │303元 │ │ ├──┼─────┼───────┼─────┼─────┤ │10 │90.1.8 │同上 │1007元 │ │ ├──┼─────┼───────┼─────┼─────┤ │11 │90.1.8 │同上 │159元 │ │ ├──┼─────┼───────┼─────┼─────┤ │12 │90.1.8 │同上 │557元 │ │ ├──┼─────┼───────┼─────┼─────┤ │13 │90.1.11 │乙○○○○○ │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14 │90.1.12 │家福(股)公司│877元 │ │ ├──┼─────┼───────┼─────┼─────┤ │15 │90.1.12 │同上 │690元 │ │ ├──┼─────┼───────┼─────┼─────┤ │16 │90.1.13 │同上 │826元 │ │ ├──┼─────┼───────┼─────┼─────┤ │17 │90.1.14 │同上 │943元 │ │ ├──┼─────┼───────┼─────┼─────┤ │18 │90.1.16 │同上 │812元 │ │ ├──┼─────┼───────┼─────┼─────┤ │19 │90.2.24 │同上 │952元 │ │ ├──┼─────┼───────┼─────┼─────┤ │20 │90.2.26 │同上 │1064元 │ │ ├──┼─────┼───────┼─────┼─────┤ │21 │90.3.15 │大安商業銀行 │50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22 │90.3.19 │家福(股)公司│1116元 │ │ ├──┼─────┼───────┼─────┼─────┤ │23 │90.5.3 │同上 │4099元 │ │ ├──┼─────┼───────┼─────┼─────┤ │24 │90.5.10 │同上 │3635元 │ │ ├──┼─────┼───────┼─────┼─────┤ │25 │90.5.10 │同上 │3964元 │ │ ├──┼─────┼───────┼─────┼─────┤ │26 │90.5.16 │同上 │1825元 │ │ ├──┼─────┼───────┼─────┼─────┤ │27 │90.5.25 │遠百企業公司 │2820元 │ │ ├──┼─────┼───────┼─────┼─────┤ │28 │90.6.28 │同上 │3775元 │ │ ├──┼─────┼───────┼─────┼─────┤ │29 │90.7.26 │家福(股)公司│3550元 │ │ ├──┼─────┼───────┼─────┼─────┤ │30 │90.7.26 │同上 │232元 │ │ ├──┼─────┼───────┼─────┼─────┤ │31 │90.7.26 │同上 │1297元 │ │ ├──┼─────┼───────┼─────┼─────┤ │32 │90.9.25 │合家福公司 │691元 │ │ ├──┼─────┼───────┼─────┼─────┤ │33 │90.9.26 │龍和大飯店 │2095元 │ │ ├──┼─────┼───────┼─────┼─────┤ │34 │90.10.3 │合家福公司 │403元 │ │ ├──┼─────┼───────┼─────┼─────┤ │35 │90.10.4 │家福(股)公司│2320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85590元 │ └────────────────────────────┘ 附表十:丙○○名義之大眾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4.9 │家福(股)公司│8510元 │ │ ├──┼─────┼───────┼─────┼─────┤ │2 │90.4.11 │同上 │5525元 │ │ ├──┼─────┼───────┼─────┼─────┤ │3 │90.4.11 │家福(股)公司│5525元 │ │ ├──┼─────┼───────┼─────┼─────┤ │4 │90.4.12 │同上 │6059元 │ │ ├──┼─────┼───────┼─────┼─────┤ │5 │90.4.15 │同上 │596元 │ │ ├──┼─────┼───────┼─────┼─────┤ │6 │90.4.20 │家福(股)公司│2260元 │ │ ├──┼─────┼───────┼─────┼─────┤ │7 │90.4.9 │大安商業銀行 │1035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8 │90.4.10 │臺北國際商銀 │1035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9 │90.5.25 │家福(股)公司│2071元 │ │ ├──┼─────┼───────┼─────┼─────┤ │10 │90.5.26 │同上 │1825元 │ │ ├──┼─────┼───────┼─────┼─────┤ │11 │90.6.27 │同上 │3682元 │ │ ├──┼─────┼───────┼─────┼─────┤ │12 │90.7.26 │同上 │2417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59170元 │ └────────────────────────────┘ 附表十一:酉○○名義之大眾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5.29 │遠百企業公司 │8900元 │ │ ├──┼─────┼───────┼─────┼─────┤ │2 │90.5.29 │同上 │16272元 │ │ ├──┼─────┼───────┼─────┼─────┤ │3 │90.5.28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4 │90.5.28 │同上 │2041元 │ │ ├──┼─────┼───────┼─────┼─────┤ │5 │90.5.28 │同上 │2061元 │ │ ├──┼─────┼───────┼─────┼─────┤ │6 │90.5.29 │家福(股)公司│4000元 │ │ ├──┼─────┼───────┼─────┼─────┤ │7 │90.6.1 │同上 │5536元 │ │ ├──┼─────┼───────┼─────┼─────┤ │8 │90.6.3 │同上 │1095元 │ │ ├──┼─────┼───────┼─────┼─────┤ │9 │90.6.3 │同上 │6398元 │ │ ├──┼─────┼───────┼─────┼─────┤ │10 │90.6.4 │同上 │4450元 │ │ ├──┼─────┼───────┼─────┼─────┤ │11 │90.6.4 │同上 │6736元 │ │ ├──┼─────┼───────┼─────┼─────┤ │12 │90.7.12 │同上 │1880元 │ │ ├──┼─────┼───────┼─────┼─────┤ │13 │90.7.12 │同上 │1883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63077元 │ └────────────────────────────┘ 附表十二:辰○○名義之乙○○○○○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 │1 │89.12.31 │家福(股)公司│2985元 │ │ ├──┼─────┼───────┼─────┼─────┤ │2 │89.12.31 │同上 │793元 │ │ ├──┼─────┼───────┼─────┼─────┤ │3 │90.1.2 │家福(股)公司│510元 │ │ ├──┼─────┼───────┼─────┼─────┤ │4 │90.1.5 │甲○○○預借現│10000元 │無簽帳單 │ │ │ │金 │ │ │ ├──┼─────┼───────┼─────┼─────┤ │5 │90.1.3 │家福(股)公司│886元 │ │ ├──┼─────┼───────┼─────┼─────┤ │6 │90.1.3 │同上 │2350元 │ │ ├──┼─────┼───────┼─────┼─────┤ │7 │90.1.11 │甲○○○預借現│8000元 │無簽帳單 │ │ │ │金 │ │ │ ├──┼─────┼───────┼─────┼─────┤ │8 │90.1.5 │家福(股)公司│471元 │ │ ├──┼─────┼───────┼─────┼─────┤ │9 │90.1.11 │同上 │465元 │ │ ├──┼─────┼───────┼─────┼─────┤ │10 │90.1.12 │同上 │529元 │ │ ├──┼─────┼───────┼─────┼─────┤ │11 │90.3.6 │甲○○○預借現│4000元 │無簽帳單 │ │ │ │金 │ │ │ ├──┼─────┼───────┼─────┼─────┤ │12 │90.4.2 │同上 │3000元 │無簽帳單 │ ├──┼─────┼───────┼─────┼─────┤ │13 │90.4.13 │家福(股)公司│5175元 │ │ ├──┼─────┼───────┼─────┼─────┤ │14 │90.4.22 │家福(股)公司│4000元 │ │ ├──┼─────┼───────┼─────┼─────┤ │15 │90.5.2 │同上 │4000元 │ │ ├──┼─────┼───────┼─────┼─────┤ │16 │90.5.16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17 │90.4.18 │美商喬治亞人壽│899元 │ │ │ │ │公司 │ │ │ ├──┼─────┼───────┼─────┼─────┤ │18 │90.5.31 │遠百企業公司 │3742元 │ │ ├──┼─────┼───────┼─────┼─────┤ │19 │90.5.31 │同上 │8000元 │ │ ├──┼─────┼───────┼─────┼─────┤ │20 │90.6.1 │電信費用 │306元 │ │ ├──┼─────┼───────┼─────┼─────┤ │21 │90.6.10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22 │90.6.10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23 │90.7.4 │同上 │1864元 │ │ ├──┼─────┼───────┼─────┼─────┤ │24 │90.7.10 │同上 │1825元 │ │ ├──┼─────┼───────┼─────┼─────┤ │25 │90.7.10 │同上 │2225元 │ │ ├──┼─────┼───────┼─────┼─────┤ │26 │90.7.15 │同上 │908元 │ │ ├──┼─────┼───────┼─────┼─────┤ │27 │90.7.14 │同上 │551元 │ │ ├──┼─────┼───────┼─────┼─────┤ │28 │90.7.14 │遠百企業公司 │1455元 │ │ ├──┼─────┼───────┼─────┼─────┤ │29 │90.7.20 │電信費用 │280元 │ │ ├──┼─────┼───────┼─────┼─────┤ │30 │90.7.31 │遠百企業公司 │9550元 │ │ ├──┼─────┼───────┼─────┼─────┤ │31 │90.7.31 │同上 │161元 │ │ ├──┼─────┼───────┼─────┼─────┤ │32 │90.8.4 │家福(股)公司│1095元 │ │ ├──┼─────┼───────┼─────┼─────┤ │33 │90.8.27 │中華電信電話費│88元 │ │ ├──┼─────┼───────┼─────┼─────┤ │34 │90.9.10 │同上 │185元 │ │ ├──┼─────┼───────┼─────┼─────┤ │35 │90.9.10 │同上 │278元 │ │ ├──┼─────┼───────┼─────┼─────┤ │36 │90.9.27 │同上 │652元 │ │ ├──┼─────┼───────┼─────┼─────┤ │37 │90.10.11 │同上 │147元 │ │ ├──┼─────┼───────┼─────┼─────┤ │38 │90.11.12 │同上 │155元 │ │ ├──┼─────┼───────┼─────┼─────┤ │39 │90.10.11 │合家福公司 │607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87612元 │ └────────────────────────────┘ 附表十三:酉○○名義之誠泰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89.9.8 │家福(股)公司│439元 │ │ ├──┼─────┼───────┼─────┼─────┤ │2 │89.9.9 │宇鋒通信公司 │4400元 │ │ ├──┼─────┼───────┼─────┼─────┤ │3 │89.9.10 │家福(股)公司│180元 │ │ ├──┼─────┼───────┼─────┼─────┤ │4 │89.9.11 │翁財記 │19440元 │ │ ├──┼─────┼───────┼─────┼─────┤ │5 │89.9.13 │家福(股)公司│3327元 │ │ ├──┼─────┼───────┼─────┼─────┤ │6 │89.10.13 │同上 │4235元 │ │ ├──┼─────┼───────┼─────┼─────┤ │7 │89.10.13 │中國信託商銀 │10400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8 │89.10.20 │萬通商業銀行 │15525元 │無簽帳單 │ │ │ │預借現金 │ │ │ ├──┼─────┼───────┼─────┼─────┤ │9 │89.10.24 │全國電子公司 │16200元 │ │ ├──┼─────┼───────┼─────┼─────┤ │10 │89.11.3 │同上 │350元 │ │ ├──┼─────┼───────┼─────┼─────┤ │11 │89.12.27 │家福(股)公司│2350元 │ │ ├──┼─────┼───────┼─────┼─────┤ │12 │90.2.16 │遠傳電信費用 │19元 │ │ ├──┼─────┼───────┼─────┼─────┤ │13 │90.4.15 │同上 │19元 │ │ ├──┼─────┼───────┼─────┼─────┤ │14 │90.4.22 │家福(股)公司│1950元 │ │ ├──┼─────┼───────┼─────┼─────┤ │15 │90.5.6 │遠傳電信費用 │951元 │ │ ├──┼─────┼───────┼─────┼─────┤ │16 │90.5.6 │家福(股)公司│4350元 │ │ ├──┼─────┼───────┼─────┼─────┤ │17 │90.5.16 │同上 │1825元 │ │ ├──┼─────┼───────┼─────┼─────┤ │18 │90.5.17 │同上 │730元 │ │ ├──┼─────┼───────┼─────┼─────┤ │19 │90.5.19 │家福(股)公司│593元 │ │ ├──┼─────┼───────┼─────┼─────┤ │20 │90.5.20 │同上 │814元 │ │ ├──┼─────┼───────┼─────┼─────┤ │21 │90.6.4 │瑞士商蘇黎世人│264元 │ │ │ │ │壽保險公司 │ │ │ ├──┼─────┼───────┼─────┼─────┤ │22 │90.6.5 │家福(股)公司│3285元 │ │ ├──┼─────┼───────┼─────┼─────┤ │23 │90.6.5 │同上 │826元 │ │ ├──┼─────┼───────┼─────┼─────┤ │24 │90.6.25 │遠傳電信費用 │238元 │ │ ├──┼─────┼───────┼─────┼─────┤ │25 │90.7.11 │遠百企業公司 │2880元 │ │ ├──┼─────┼───────┼─────┼─────┤ │26 │90.8.6 │瑞士商蘇黎世人│132元 │ │ │ │ │壽保險公司 │ │ │ ├──┼─────┼───────┼─────┼─────┤ │27 │90.8.8 │新竹國際商銀預│8350元 │無簽帳單 │ │ │ │借現金 │ │ │ ├──┼─────┼───────┼─────┼─────┤ │28 │90.8.20 │瑞士商蘇黎世人│132元 │ │ │ │ │壽保險公司 │ │ │ ├──┼─────┼───────┼─────┼─────┤ │29 │90.9.20 │同上 │132元 │ │ ├──┼─────┼───────┼─────┼─────┤ │30 │90.6.19 │家福(股)公司│1825元 │ │ ├──┼─────┼───────┼─────┼─────┤ │31 │89.9.13 │家福(股)公司│364元 │ │ ├──┼─────┼───────┼─────┼─────┤ │32 │89.9.19 │聯華電信公司 │3000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109525元 │ └────────────────────────────┘ 附表十四:子○○名義之花旗銀行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公司行號 │(新臺幣)│ │ ├──┼─────┼───────┼─────┼─────┤ │1 │90.11.16 │遠百企業公司 │1744元 │ │ ├──┼─────┼───────┼─────┼─────┤ │2 │90.11.16 │同上 │1787元 │ │ ├──┼─────┼───────┼─────┼─────┤ │3 │90.11.16 │同上 │5516元 │ │ ├──┼─────┼───────┼─────┼─────┤ │4 │90.11.16 │同上 │9370元 │ │ ├──┼─────┼───────┼─────┼─────┤ │5 │90.11.15 │家福(股)公司│2940元 │ │ ├──┼─────┼───────┼─────┼─────┤ │6 │90.11.16 │全虹企業公司 │600元 │ │ ├──┼─────┼───────┼─────┼─────┤ │7 │90.11.18 │遠百企業公司 │7099元 │ │ ├──┼─────┼───────┼─────┼─────┤ │8 │90.11.18 │同上 │11102元 │ │ ├──┼─────┼───────┼─────┼─────┤ │9 │90.11.18 │家福(股)公司│4301元 │ │ ├──┼─────┼───────┼─────┼─────┤ │10 │90.11.20 │家福(股)公司│2647元 │ │ ├──┼─────┼───────┼─────┼─────┤ │11 │90.11.22 │遠百企業公司 │6452元 │ │ ├──┼─────┼───────┼─────┼─────┤ │12 │90.11.22 │同上 │1064元 │ │ ├──┼─────┼───────┼─────┼─────┤ │13 │90.11.20 │家福(股)公司│3870元 │ │ ├──┼─────┼───────┼─────┼─────┤ │14 │90.11.20 │同上 │3899元 │ │ ├──┼─────┼───────┼─────┼─────┤ │15 │90.11.22 │合家福公司 │3780元 │ │ ├──┼─────┼───────┼─────┼─────┤ │16 │90.11.22 │同上 │4320元 │ │ ├──┼─────┼───────┼─────┼─────┤ │17 │90.11.21 │家福(股)公司│1087元 │ │ ├──┼─────┼───────┼─────┼─────┤ │18 │90.11.22 │同上 │799元 │ │ ├──┼─────┼───────┼─────┼─────┤ │19 │90.11.26 │遠百企業公司 │808元 │ │ ├──┼─────┼───────┼─────┼─────┤ │20 │90.11.24 │同上 │1426元 │ │ ├──┼─────┼───────┼─────┼─────┤ │21 │90.11.25 │龍和大飯店 │2024元 │ │ ├──┼─────┼───────┼─────┼─────┤ │22 │90.11.23 │家福(股)公司│2099元 │ │ ├──┼─────┼───────┼─────┼─────┤ │23 │90.11.27 │遠百企業公司 │3306元 │ │ ├──┼─────┼───────┼─────┼─────┤ │24 │90.12.1 │太平洋企業社 │600元 │ │ ├──┼─────┼───────┼─────┼─────┤ │25 │90.11.28 │家福(股)公司│734元 │ │ ├──┼─────┼───────┼─────┼─────┤ │26 │90.12.3 │遠百企業公司 │635元 │ │ ├──┼─────┼───────┼─────┼─────┤ │27 │90.12.3 │家福(股)公司│2705元 │ │ ├──┼─────┼───────┼─────┼─────┤ │28 │90.12.5 │家福(股)公司│4930元 │ │ ├──┼─────┼───────┼─────┼─────┤ │29 │90.12.6 │同上 │4485元 │ │ ├──┼─────┼───────┼─────┼─────┤ │30 │90.12.8 │同上 │4930元 │ │ ├──┼─────┼───────┼─────┼─────┤ │31 │90.12.10 │同上 │4991元 │ │ ├──┼─────┼───────┼─────┼─────┤ │32 │90.12.11 │同上 │1223元 │ │ ├──┼─────┼───────┼─────┼─────┤ │33 │90.12.12 │同上 │4450元 │ │ ├──┼─────┼───────┼─────┼─────┤ │34 │90.12.13 │同上 │4909元 │ │ ├──┼─────┼───────┼─────┼─────┤ │35 │90.12.14 │來來百貨公司 │1159元 │ │ ├──┼─────┼───────┼─────┼─────┤ │36 │90.12.15 │家福(股)公司│3470元 │ │ ├──┼─────┼───────┼─────┼─────┤ │37 │90.12.17 │同上 │4609元 │ │ ├──┼─────┼───────┼─────┼─────┤ │38 │90.12.19 │同上 │4005元 │ │ ├──┼─────┼───────┼─────┼─────┤ │39 │90.12.19 │同上 │4657元 │ │ ├──┼─────┼───────┼─────┼─────┤ │40 │90.12.20 │家福(股)公司│826元 │ │ ├──┼─────┼───────┼─────┼─────┤ │41 │90.12.24 │同上 │800元 │ │ ├──┼─────┼───────┼─────┼─────┤ │42 │90.12.26 │同上 │1126元 │ │ ├──┼─────┼───────┼─────┼─────┤ │43 │90.12.28 │同上 │640元 │ │ ├──┼─────┼───────┼─────┼─────┤ │44 │90.12.31 │同上 │551元 │ │ ├──┼─────┼───────┼─────┼─────┤ │45 │90.12.23 │遠百企業公司 │1599元 │ │ ├──┼─────┼───────┼─────┼─────┤ │46 │91.1.2 │合家福公司 │979元 │ │ ├──┼─────┼───────┼─────┼─────┤ │47 │91.1.4 │同上 │377元 │ │ ├──┼─────┼───────┼─────┼─────┤ │48 │91.1.6 │同上 │383元 │ │ ├──┼─────┼───────┼─────┼─────┤ │49 │91.1.7 │來來百貨公司 │2560元 │ │ ├──┼─────┼───────┼─────┼─────┤ │50 │91.1.5 │家福(股)公司│2195元 │ │ ├──┼─────┼───────┼─────┼─────┤ │51 │91.1.11 │同上 │2359元 │ │ ├──┼─────┼───────┼─────┼─────┤ │52 │91.1.12 │同上 │568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149495元 │ └────────────────────────────┘ 附表十五:子○○名義之乙○○○○○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12.1 │大安商業銀行預│9000元 │無簽帳單 │ │ │ │借現金 │ │ │ ├──┼─────┼───────┼─────┼─────┤ │2 │90.12.1 │乙○○○○○預│15000元 │無簽帳單 │ │ │ │借現金 │ │ │ ├──┼─────┼───────┼─────┼─────┤ │3 │90.12.1 │家福(股)公司│2705元 │ │ ├──┼─────┼───────┼─────┼─────┤ │4 │90.12.1 │同上 │2705元 │ │ ├──┼─────┼───────┼─────┼─────┤ │5 │90.12.1 │同上 │2705元 │ │ ├──┼─────┼───────┼─────┼─────┤ │6 │90.12.3 │同上 │3150元 │ │ ├──┼─────┼───────┼─────┼─────┤ │7 │90.12.3 │同上 │2705元 │ │ ├──┼─────┼───────┼─────┼─────┤ │8 │90.12.3 │同上 │2705元 │ │ ├──┼─────┼───────┼─────┼─────┤ │9 │90.12.5 │同上 │4930元 │ │ ├──┼─────┼───────┼─────┼─────┤ │10 │90.12.5 │同上 │4485元 │ │ ├──┼─────┼───────┼─────┼─────┤ │11 │90.12.6 │同上 │4930元 │ │ ├──┼─────┼───────┼─────┼─────┤ │12 │90.12.8 │同上 │4485元 │ │ ├──┼─────┼───────┼─────┼─────┤ │13 │90.12.31 │中華電信公司 │172元 │ │ ├──┼─────┼───────┼─────┼─────┤ │14 │91.1.30 │同上 │549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60226元 │ └────────────────────────────┘ 附表十六:丑○○名義之中國信託商銀信用卡部分 ┌──┬─────┬───────┬─────┬─────┐ │編號│刷卡日期 │刷卡消費地點或│刷卡金額 │備 註│ │ │年.月.日 │請款之公司行號│(新臺幣)│ │ ├──┼─────┼───────┼─────┼─────┤ │1 │90.5.29 │家福(股)公司│4019元 │ │ ├──┼─────┼───────┼─────┼─────┤ │2 │90.5.24 │同上 │1480元 │ │ ├──┼─────┼───────┼─────┼─────┤ │3 │90.5.24 │同上 │3650元 │ │ ├──┼─────┼───────┼─────┼─────┤ │4 │90.5.24 │同上 │3650元 │ │ ├──┴─────┴───────┴─────┴─────┤ │詐得金額合計為1279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