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徐培元鄭吉雄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配偶 甲○○
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正本內關於「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法官陳心婷、法官鄭吉雄」,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簽名欄將法官許乃文誤載為法官陳心婷,與裁定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為法官許乃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鄭吉雄、法官許乃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