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嘉唐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二之一號四樓
- 代表人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麒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