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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游紅桃曾雨明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所犯結夥三人強盜他人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核與被害人乙○○之指述相符,且有診斷證明書、存提款明細表、提款照片在卷可稽,是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游 紅 桃

法 官 曾 雨 明

法 官 王 美 玲

書記官 張 嘉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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