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所犯結夥三人強盜他人財物之犯罪事實,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核與被害人乙○○之指述相符,且有診斷證明書、存提款明細表、提款照片在卷可稽,是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