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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孫惠琳林惠霞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五、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孫 惠 琳

法 官 林 惠 霞

法 官 劉 為 丕

書記官 方 秀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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