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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謝順輝

  • 當事人
    丁○○癸○○○午○○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卯○○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五六 、一八九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午○○、卯○○、癸○○○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午○○、癸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丁○○無罪。 事 實 一、午○○係定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定邦公司)之負責人及尚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尚鼎公司)之總經理。卯○○則係尚鼎公司之負責人及定邦公司之經理, 二人與尚鼎公司、定邦公司均非證券商,均明知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竟 基於共同之犯意之聯絡,就附表所示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馥公司)、 王友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友公司)之全部股票與巨矽海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海灣公司)其中五十張股票部,並與癸○○○基於犯意聯絡,於八 十九年至九十年間,先後分別以定邦公司名義取得附表編號三十一至三十六號之 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鋒公司)股票,附表編號三十八、三十九、 四十五、四十六、六十五號之王友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王友公司)股票 ,附表編號四十七、四十八之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益公司)股票 、附表編號四九至六十、六十六、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七號之巨矽海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灣公司)股票,附表編號六十一至六十三號之美齊科技公司 股票,以尚鼎公司名義取得附表編號一至三十、六十四、六十九、七十、七十四 號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馥公司)股票、表編號三十七、四十至四十四 、六十七、七十一、七十五號王友公司股票、附表編號七十三、七十六號元益有 限公司(下稱元益公司)股票,其中綺馥公司股票以一張新台幣(下同)八萬元 取得,王友公司股票以八萬五千元或八萬元不等取得,海灣公司股票以一張二萬 餘元取得,元益公司股票以一張三萬餘元取得,其餘股票取得價格不詳。其中如 附表所示綺馥公司、王友公司之全部股票與海灣公司股票其中五十張係由癸○○ ○取得交予午○○,其餘則由午○○自行取得。即由午○○、卯○○二人於附表 所示時間,分別於尚鼎公司、定邦公司,以尚鼎公司、定邦公司名義出售予如附 表所示銷售對象(時間、股票名稱、銷售對象、數量、價格均詳如附表所示), 並分別以尚鼎公司、定邦公司名義收取出售股票價款,並從中賺取差價,而經營 有價證券股票買賣之證券業務。(卯○○、午○○違反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 外業務部分,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且該部分未起訴, 予敘明。)嗣經 未○○、壬○○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檢舉及由壬○○、丑○○、未○○、 乙○○、丙○○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申告午○○犯罪而查獲午○○ 、卯○○。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及壬○○、丑○○、劉梅英、乙○○、丙○ ○訴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午○○坦承於前揭時、地,透過癸○○○取得前開綺馥公司、王友公司 、海灣公司股票,再出售予公司員工未○○等人及其等親友之事實,惟辯稱:是 用我個人名義出售股票云云。訊據被告卯○○則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公司 並未販售上開股票,係由午○○私下邦託公司員工代為販售,與公司無關云云。 訊據被告癸○○○則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只是代午○○向綺馥公司買股票及 付錢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未○○、壬○○於調查站、檢察官與本院訊問時及 丑○○、乙○○於檢察官與本院訊問時,丙○○於檢察官訊問時指述甚明,被告 卯○○於調查站訊問時亦坦承於前開時、地,以其尚鼎公司、定邦公司販售未上 市公司股票,計販售綺馥、王友、海灣、超鋒、圓益公司之股票,癸○○○取得 綺馥公司股票每張一萬元。銷售價格綺馥公司、王友公司每張十二萬元、海灣公 司每張三萬五千元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亦陳稱尚鼎公司有出具委託購買書, 是午○○託我們這樣做,從公司成立時即開始做,有王友、綺馥公司之股票等情 ,被告午○○於調查站訊問時:我委託尚鼎公司員工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而由 尚鼎公司出具委託購買書,計販售綺馥公司、王友公司股票,綺馥公司、王友公 司股票係我向癸○○○取得,一張價格八萬元,售價係癸○○○所定每張十二萬 元,癸○○○取得綺馥公司股票為每張一萬元,綺馥公司、王友公司販售後,每 張匯予癸○○○所提供子○○帳戶八萬元。另四萬元支付一萬七千元至二萬元予 業務員,其餘作為公司之薪資與行政開銷等情;被告癸○○○於調查站訊問時稱 :我轉交綺馥公司股票予尚鼎公司午○○,共拿了約三百餘張予午○○販售,午 ○○每張滙八萬元至我先生子○○帳戶,再由我匯予綺馥公司丁○○等語,並有 委託購買書影本六十三張在卷可稽。依該等委託購買書之記載係經由尚鼎公司、 定邦公司人員蓋用公司名義章戳,由公司出納人員簽收,而經由主管卯○○或午 ○○最後核章,且午○○於調查站且陳明差價四萬元,除支付業務員一萬七千元 及二萬元,其餘作為公司之薪資、開銷之用等情,並參酌前開被告午○○、卯○ ○之自白與未○○、壬○○、乙○○、丙○○、丑○○之指述,堪認被告卯○○ 、午○○係以定邦公司、尚鼎公司名義出售上開有價證券之股票,而從事證券業 務。被告午○○、卯○○前開辯解,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癸○○○係 先後提供前開綺馥公司、王友公司、海灣公司之股票,此據午○○於審理中述明 。午○○於調查站訊問亦指陳癸○○○取得綺馥公司股票,每張一萬元,提供予 其八萬元,要其出售十二萬元等情,被告丁○○於調查站訊問及本院訊問時亦指 明癸○○○投資綺馥公司係以一張一萬元投資等情相符。癸○○○就其提供予尚 鼎公司、定邦公司販售之股票,係藉由販售後而從中賺取價差甚明,其與午○○ 、卯○○就此有犯意之聯絡甚明。證人甲○○於偵查中、庚○○、寅○○、巳○ ○於審理中所述或稱係掛名,或未參與此經營,均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事證 明確,被告卯○○、午○○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查被告卯○○、午○○、癸○○○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已於九十 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同年月八日施行,其法定刑修正前、後之法定刑並無不同, 即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午○○、卯○○、癸○○○三人尚非不利,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處罰。被告午○○、卯○○、癸○○○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交易法第一百 七十五條雖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曾經修正,於同年月二十一日施行,惟本件被 告卯○○、午○○、癸○○○三人行為終了時間,既在該次修正生效之後,則其 行為時法應為該次修正後之規定,勿庸再就該次修正前之規定為比較,未上市、 上櫃之公司股票,僅須公開發行,即屬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前同法第六條之 有價證券。而依該次修正後第六條之規定公司股票即屬有價證券。又被告卯○○ 、午○○二人係以法人名義違反規定經營證券業務,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九 條規定,仍應處罰其為行為負責人即被告卯○○、午○○。核被告卯○○、午○ ○二人違反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 務之規定,經營有價證券公司股票之銷售業務,所為係犯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七十五條之罪。被告午○○、卯○○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且就其中 前揭癸○○○所參販賣之綺馥、王友、海灣公司股票部分,與被告癸○○○亦有 犯意聯絡,均為共同正犯。附表關於其等販賣超鋒、圓益、美齊科技、元益等公 司股票部分,雖未經起訴,然與起訴而經判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併予 審判。爰審酌被告卯○○、午○○、癸○○○販賣上開股票之時間、次數、種類 、金額等情節非輕,午○○立於主導地位,犯情較重,卯○○之犯情較輕,癸○ ○○僅參與其中一部分販賣,犯情較輕,惟其有違證交法之如事實所裁應科此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可憑 行欠佳。及其三人犯後態度與素行情 形,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卯○○、午○○二人除前開有罪部分之販售未上市(櫃)公 司股票外,另有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與有罪部分,合計一億一千餘萬元,被告癸 ○○○除參與前開販賣綺馥公司股票之有罪部分外,另販賣綺馥公司股票與有罪 部分合計四千五百六十二萬元云云,然依卷內資料,除前開有罪部分外,並無其 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卯○○、午○○、癸○○○另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販賣情事 ,因公訴人認此與有罪部分人接續之業務行為所販售,有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係綺馥公司實際負責人,緣綺馥公司曾分別於八十五 、八十七年間,發生廠房失火,產生鉅額損失,八十九年底復因貸款陸續到期, 各貸予銀行拒絕展延,而綺馥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辦理六千五百萬元增資案, 又因原承諾投資遂改由股東增資及對外公開募集,致使該期間綺馥公司之資金周 轉發生困難,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綺馥公司之資本 額只有九千五百萬元,於八十九年一月至九月之營收約八千餘萬元,且營運處於 虧損情形,竟於同年九、十月間,隱瞞上開情形,向癸○○○謊稱綺馥公司背後 有多位立法委員和地方知名人士支持,並藉此取得竹南科學園區一千六百坪土地 ,以及自八十六年起,綺馥公司和食品工業研究所合作研發生物科技,已有相當 豐碩的成果,藉詞邀請其投資,致癸○○○信以為真,而自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 同年十一月八日止,陸續匯入總金額為一千三百萬元之款項,至綺馥公司帳戶內 。又丁○○為繼續對外詐取資金,遂於同年十二月一日,在新竹市凱撒飯店與美 國公開承銷商史賓塞( SPENCER EDWARDS INC)公司舉行形式上之委託上市簽約 儀式,藉機向投資大眾罔稱:綺馥公司資本雄厚,將於九十年六月間,在美國 NASDAQ小資本額證券市場掛牌,屆時每股承銷價可達美金八至十一元,若現在購 買綺馥公司股票,半年後獲利將在三倍以上,現場並由丁○○向媒體發布不實之 文宣資料,表示:綺馥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一億三千五百萬元,且於八十九年一 月至十一月之營收已達二億二千萬元,每股稅前盈餘為二元二角,藉此對大眾銷 售綺馥公司股票。嗣因綺馥公司實際資本額未達於美國NASDAQ小資本額證券市場 掛牌之標準,無法如期在九十年六月間在美國掛牌上市,且於九十年七月間停止 營業,投資者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丁○○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 取財罪嫌云云。無非以告訴人未○○、丑○○、乙○○、丙○○、壬○○、癸○ ○○之指述、營運計劃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開立統一發票與帳列收入調節 表、授權書、申報書、股票、承諾書、委託購買書,上市承銷契約典禮程表,文 件介紹影本、光碟、印鑑卡、交易明細表、轉帳相關資料與對帳單等件影本為論 據。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詐欺犯行,辯稱:係經他人介紹認識 癸○○○,癸○○○經求證後同意投資,其投資時,有要求公司在納斯達克掛牌 ,簽約儀式都是癸○○○安排的,因該公司未達四百萬美金之資本額,所以沒有 在納斯達克掛牌。癸○○○前後投資超過四千萬元。在投資過程中,因銀行抽銀 根,且部分廠商合約到期不願展期,所以以這些錢來償還銀行貸款,癸○○○亦 知情。營運計劃書並非我提供,納斯達克上市簽約儀式之光碟並非我所製作,是 癸○○○與申○○製作後,由申○○之弟拿給我看。後來癸○○○、申○○有來 接管公司二個月,該期間公司仍有營運,但營運情形我不知道等語。經查:㈠依 癸○○○所提營運計劃書所載,其內並無任何被告丁○○之簽章或綺馥公司之公 司印章,已不能證明係被告丁○○所交付予癸○○○者。且由其內重要大事紀中 已載明八十九年九月增資六千五百萬元為九千五百萬元,該一記載與馥公司之基 本資料查詢之記載相符。而該營運計劃書第一頁除載資本額為一億三千萬元,尚 有美國那斯達克承銷假九至十一美元,預計掛牌時間九十年第二季之記載。且其 封面綺馥公司與史賓塞公司簽約儀式之照片惟癸○○○於本院訊問時已供明:我 介紹己○○與丁○○認識等情,證人辰○○於本院證稱:與史賓塞公司之簽約儀 式係癸○○○負責的,費用也是癸○○○出的等語,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證 稱:當初投資綺馥公司,被告並沒有提到要到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八十九年 九、十月時,我認為綺馥公司前景很好,推薦丁○○介紹己○○認識,己○○有 來評估及聯絡外國公司等語,證人己○○於本院證稱:八十九年十月上間,是癸 ○○○、申○○帶被告徐安到台中來找我,之前是由癸○○○與我連繫,說綺馥 公司要在美國那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上市,我們諮詢相關問題後,要他們帶資料 來,後來決定在十月上開帶丁○○到我們公司來,當祇提到到美國上市,那個市 ○○○○道等語。又依癸○○○是認其所簽 蓋章之代墊契約書載明:雙方同意 由甲方(即癸○○○代墊),乙方(綺馥公司)前往美國那斯達克證券市場IP O正式掛牌前所衍生之常態性輔導費用...等。證人劉春梅於本院證稱:那天 去台中認識己○○,己○○需求丁○○訂合約,癸○○○就說那些費用她可以代 墊等語。足認綺馥公司透過己○○所經營之那斯達克投資顧問公司安排與美國史 賓塞公司就綺馥公司至美國那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上市之簽約事誼,是由癸○○ ○先與己○○連擊,並與申○○一起介紹丁○○與曹某認識,進而洽談赴美上市 事宜,其後始由安排與史賓塞公司之簽約儀式事宜,且由癸○○○簽署代墊契約 書,承諾代墊上揭費用,足認該項赴美上市及簽約儀式之相關事宜,係由癸○○ ○所主導,且申○○亦表明投資之初,丁○○並未提出該營運計劃書由該營運計 劃書以上開簽約儀式為封面,可見係簽約儀式後所製作,且由其內容係配欲至那 斯達克小資本額市場掛牌而將列為第一頁之主要內容,顯見該營運計劃書並非被 告於癸○○○投資之初所提供對其施作者。且該簽約儀式暨由癸○○○所主導, 衡情其將該儀式之相關運程、照片,取得作為資料,即非不可能,亦不能以該營 運計劃書、光碟資為被告丁○○詐欺之證明。且被告癸○○○所指該營運計劃書 係在其投資前,被告所提供云云及證人申○○於本院所稱:是丁○○提供營運計 劃書資料後,我們才投資云云,非可採信。㈡癸○○○投資綺馥公司後,綺馥公 司確曾有因銀行緊縮信用抽銀根情事,此亦為癸○○○所知悉,並陪同丁○○及 時住立法委員之陳超明前往彰化商銀新竹分行洽商貸款事宜,惟彰銀新竹分行仍 未核貸,當時癸○○○確實知道銀行要抽綺馥公司銀根之事等情,亦據證人陳超 明於本院述明,癸○○○亦是認當其與申○○陪同一起前往該銀行情事。可見癸 ○○○於其投資後,對於嗣後綺馥公司曾遭遇財務困難亦知情,被告丁○○並未 刻意隱瞞,而癸○○○與申○○亦積極陪同前往銀行,俾貸款紓困,尚難認被告 丁○○係自始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詐。㈢證人戊○○於本院證稱:九十年我 要領福克多款時,癸○○○會叫她弟弟來載我,又去接癸○○○與歐綉麗,我領 了付款的支票後直接到銀行,由歐綉麗切結,領到錢後,他們拿去共有三次等情 ,證人歐綉麗於本院證稱:九十年六月,申○○交代我會同戊○○去領福克多貨 款,前後去三次,第一次拿四百萬元,第二次拿九十一萬七千六百零四元,第三 次拿到一百零六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其中一次癸○○○有陪同,領到的錢申○ ○交代把錢部分匯入綺富公司戶頭支付貨款,剩下的就留在癸○○○戶頭,匯的 款支付員工薪資、貨款付地下錢莊二百多萬元及八十萬元等語,證人申○○於本 院稱:丁○○於九十年五月跟我講綺富公司之供貨廠商不供貨,要我出面希望他 們繼續供貨,丁○○講是被銀行抽銀根。福克多款項是直接付給物流公司,是由 戊○○陪同歐綉麗去提 支票將款付給廠商等情,則癸○○○、申○○確有於九 十年五、六月間,因綺富公司被抽銀根,週轉有問題,而出面處理福克多應付予 綺富公司之多筆款項,並代為處理,並保留部分款項,則癸○○○、申○○對於 綺富公司於九十年五、六月間因經營上之困難非僅知情,且親自參與處理部分該 公司之款項。被告丁○○並非自始存心施詐,對其嗣後經營上所遇困難,亦未隱 瞞,癸○○○亦曾與申○○參與處理部分供貨商與貨款問題。亦不能證明被告係 施用詐術。㈣至於提供予購買股票投資人之營運計劃書與簽約儀式光碟者,並非 被告丁○○,而係投資人輾轉自午○○等所取得,亦不能據以推定係被告提供該 等資料供為施詐購買股票之投資人。況被告並未參與癸○○○、午○○、卯○○ 前開販賣綺富公司股票事宜,購買人,甚至午○○、卯○○均未與被告丁○○接 洽過,公訴人指被告丁○○對購買股票之投資人施詐,亦乏依據。㈤至公訴人所 舉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調節表、申報書、股票、承諾書、授權書、委託購買書 、與銀行帳戶明細與對帳、轉帳資料,分別由綺富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發票 與報稅情形、承諾、授權午○○等為所謂公眾持股人(莊白昭具名)、股票持有 情形及卯○○、巳○○、子○○等帳戶存提之資金流動情形,然均不足以證明被 告有何施用詐術情事。㈥證人辛○○、林善婕之證言,並無法證明被告丁○○有 何詐欺犯行。並無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丁○○犯罪,自應諭知被告丁○○無 罪之判決。 五、被告癸○○○於八十八年間參與全球統一集團加盟之碧富企業有限公司(中壢首 富)之負責人,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 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簡字第四九四號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二月確定。其中違反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部分,與本案構成要件不同,且無何裁判上一罰關係,而違反同法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部分,與本件雖為同一罪名,惟該案行為時間為八十八年間,且係為全 球統一集團販賣該集團有關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銷售,而該集團成員及被 告癸○○○分別於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同年三月三日、同年九月八日、同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被查獲。而其本件所參與販售之股票,與該全球統一集團所販售之 股票無關,且係於八十九年七月底以後,始開始經營該業務。本件與該案時間上 已相距八月之久,並非緊接,且犯意顯亦有別,本件被告癸○○○違反修正後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而犯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罪,即非該案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附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先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麗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九 十六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 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股票名稱 │銷售對象 │數量(張 )│每張單價 │ │ │ │ │ │ (仟股)│(新台幣)│ ├──┼───────┼─────┼─────┼──────┼─────┤ │1 │九十年六月二十│綺馥公司股│羅彩英 │一 │十二萬元 │ │ │一日 │票 │ │ │ │ ├──┼───────┼─────┼─────┼──────┼─────┤ │2 │九十年一月十六│同右 │賴婉蓉 │一 │同右 │ │ │日 │ │ │ │ │ ├──┼───────┼─────┼─────┼──────┼─────┤ │3 │九十年四月十九│同右 │同右 │三 │同右 │ │ │日 │ │ │ │ │ ├──┼───────┼─────┼─────┼──────┼─────┤ │4 │九十年二月十四│同右 │孫仲偉 │一 │同右 │ │ │日 │ │ │ │ │ ├──┼───────┼─────┼─────┼──────┼─────┤ │5 │九十年二月十三│同右 │林秋吟 │二 │同右 │ │ │日 │ │ │ │ │ ├──┼───────┼─────┼─────┼──────┼─────┤ │6 │九十年一月十七│同右 │葉錦珠 │三 │同右 │ │ │日 │ │ │ │ │ ├──┼───────┼─────┼─────┼──────┼─────┤ │7 │九十年一月十五│同右 │蘇鄭純妹 │一 │同右 │ │ │日 │ │ │ │ │ ├──┼───────┼─────┼─────┼──────┼─────┤ │8 │九十年一月十八│同右 │鄭禮籐 │三 │同右 │ │ │日 │ │ │ │ │ ├──┼───────┼─────┼─────┼──────┼─────┤ │9 │九十年二月十日│同右 │同右 │三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三十│同右 │李勝堂 │二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四月二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四日│同右 │李姜浮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十五│同右 │同右 │五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五月十四│同右 │周淑玲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三月二十│同右 │楊熾誠 │三 │同右 │ │ │八日 │ │ │ │ │ ├──┼───────┼─────┼─────┼──────┼─────┤ │ │九十年六月一日│同右 │同右 │二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四│同右 │劉曾保妹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一月三日│同右 │管秀梅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二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三月五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八│同右 │劉翠玉 │三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二月十五│同右 │同右 │二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五│同右 │接美玲 │二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九│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二月七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二月十九│同右 │同右 │二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一月十八│同右 │未○○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九十年二月九日│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 │ │ │ │ │ ├──┼───────┼─────┼─────┼──────┼─────┤ │ │九十年四月二十│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超鋒公司股│李光益 │二 │四萬六千元│ │ │十八日 │票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李姜浮 │六 │同右 │ │ │十八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陳蘭英 │二 │同右 │ │ │十八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劉翠玉 │五 │同右 │ │ │十七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管秀梅 │二 │同右 │ │ │十二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林鍾毓美 │二 │同右 │ │ │十一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王友公司股│管秀梅 │二 │十二萬元 │ │ │二十二日 │票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十│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六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三│同右 │同右 │一 │同右 │ │ │十一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同右 │接愛玲 │二 │同右 │ │ │十六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三│同右 │同右 │二 │同右 │ │ │十一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同右 │蔡秀娟 │一 │同右 │ │ │十六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同右 │未○○ │二 │同右 │ │ │十六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一月│同右 │賴婉蓉 │二 │同右 │ │ │二十二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三│同右 │林秋吟 │二 │同右 │ │ │十一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二│同右 │孫仲偉 │一 │同右 │ │ │十七日 │ │ │ │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圓益公司股│管秀梅 │三 │四萬五千元│ │ │十四日 │票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七│同右 │劉得全 │三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十│海灣公司股│李光益 │二 │三萬七千元│ │ │五日 │票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八│同右 │林齊銘 │五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八│同右 │未○○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劉葉 │一 │同右 │ │ │十四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楊金妹 │五 │同右 │ │ │十四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林鍾毓美 │三 │同右 │ │ │十四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陳家驊 │五 │同右 │ │ │十四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林齊魁 │二 │同右 │ │ │十二日 │ │ │ │ │ ├──┼───────┼─────┼─────┼──────┼─────┤ │ │八十九年八月二│同右 │鐘曉萍 │十 │同右 │ │ │十二日 │ │ │ │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同右 │劉得維 │二 │三萬五千元│ │ │十九日 │ │ │ │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同右 │劉曾保妹 │一 │同右 │ │ │十四日 │ │ │ │ │ ├──┼───────┼─────┼─────┼──────┼─────┤ │ │八十九年七月二│同右 │管秀梅 │一 │同右 │ │ │二十九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六│美齊科技公│孫仲偉 │二 │五萬五千元│ │ │日 │司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接美玲 │一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九月二│同右 │管秀梅 │二 │同右 │ │ │日 │ │ │ │ │ ├──┼───────┼─────┼─────┼──────┼─────┤ │ │八十九年十二月│綺馥公司股│壬○○ │二 │十二萬元 │ │ │間 │票 │ │ │ │ ├──┼───────┼─────┼─────┼──────┼─────┤ │ │八十九年十月間│王友公司股│同右 │二 │十二萬元 │ │ │ │票 │ │ │ │ ├──┼───────┼─────┼─────┼──────┼─────┤ │ │八十九年七月間│海灣公司股│同右 │十 │三萬五千元│ │ │ │票 │ │ │ │ ├──┼───────┼─────┼─────┼──────┼─────┤ │ │八十九年年底 │王友公司股│丑○○之親│五 │十二萬元 │ │ │ │票 │友 │ │ │ ├──┼───────┼─────┼─────┼──────┼─────┤ │ │八十九年十月間│同右 │同右 │八 │三萬五千元│ │ │ │ │ │ │ │ ├──┼───────┼─────┼─────┼──────┼─────┤ │ │八十九年十二月│綺馥公司股│丑○○及其│二十五(其中│十二萬元 │ │ │底至九十年三、│票 │親友 │丑○○一張)│ │ │ │四月間 │ │ │ │ │ ├──┼───────┼─────┼─────┼──────┼─────┤ │ │八十九年底 │同右 │乙○○之親│十二 │同右 │ │ │ │ │友 │ │ │ ├──┼───────┼─────┼─────┼──────┼─────┤ │ │八十九年間 │王友公司股│同右 │九 │十二萬元 │ │ │ │票 │ │ │ │ ├──┼───────┼─────┼─────┼──────┼─────┤ │ │八十九年間 │海灣公司股│乙○○及其│三十六(其中│三萬五千元│ │ │ │票 │親友 │乙○○一張)│ │ ├──┼───────┼─────┼─────┼──────┼─────┤ │ │八十九年間 │元益公司股│同右 │六(其中杜李│四萬八千元│ │ │ │票 │ │麗一張) │ │ ├──┼───────┼─────┼─────┼──────┼─────┤ │ │八十九年底 │綺馥公司股│丙○○與其│六成八 │十二萬元 │ │ │ │票 │親友 │ │ │ ├──┼───────┼─────┼─────┼──────┼─────┤ │ │八十九年間 │王友公司股│同右 │十 │十二萬元 │ │ │ │票 │ │ │ │ ├──┼───────┼─────┼─────┼──────┼─────┤ │ │八十九年間 │元益公司股│同右 │二十餘 │四萬三千元│ │ │ │票 │ │ │或四萬五千│ │ │ │ │ │ │元 │ ├──┼───────┼─────┼─────┼──────┼─────┤ │ │八十九年間 │海灣公司股│同右 │三十餘張 │三萬元、三│ │ │ │票 │ │ │萬二千元、│ │ │ │ │ │ │三萬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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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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