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甲○○○端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號七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安石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昌律師
- 被告
-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六之八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鋒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一七號十二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