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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徐培元張震武林恆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
甲○○○端子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王安石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告
宸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段六六之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鋒源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一七號十二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林恆吉

                 書  記  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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