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複 代理人 邱基祥律師 被 告 甲○○ 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代 表 人 葉雙鳳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0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宏泰成實業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黃斯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書記官 李珈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