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 原告
- 香城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七五巷三一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蔡允條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五六O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