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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香城食品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七五巷三一三號
法定代理人
蔡允條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易字第一五六O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侵占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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