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四二號
- 抗告人
- 甲○○ 男 三
- 即受處分人
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
月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法庭所為之裁定,如有不服者,得為抗告。又抗告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始提起抗告,已逾五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揆諸首開法條之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