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吳冠儀
- 被 告 乙○○
- 被 告 原始林景觀企業社即鄭明振
右列被告乙○○因九十三年交訴字第四四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