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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謝順輝林春鈴吳為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複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承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堂
訴訟代理人
莊金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林 春 鈴

                法 官 吳 為 平

                書記官 洪 明 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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