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三二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蔡榮澤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三二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變造機車駕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經變造之「甲○○」機車駕照上所換貼之「丙○○」照片壹幀沒收;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經變造之「甲○○」機車駕照上所換貼之「丙○○」照片壹幀及機車鑰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事實部分就被告丙○○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之執行完畢日期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被告所竊得HPN-四九二號機車之車主為證人乙○○之夫林祝三,並應補充被告變造「甲○○」之機車駕照係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有關駕照核發管理作業之正確性、公信力及甲○○本人等此各節外,餘犯罪事實、證據暨所犯罪名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五三二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