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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男 二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五三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罪,前經台灣臺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八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前,犯毒品違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判處有期徒刑捌月,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五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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