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О六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一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